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鹤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40号),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切实提高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现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强化监管、协调配合等方面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强化各区政府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各区政府是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各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辖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整改登记备案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打击非法和关闭不符合保留条件的煤矿;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停产、停工煤矿进行复产验收。
(二)强化各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各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驻矿专盯员进行考核和管理;监督煤矿企业安全基础建设;制定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负责跟踪整改。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三)强化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负责对各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各区煤矿日常监管工作负监督指导责任;监督煤矿企业、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日常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跟踪整改;参与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停工、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各区政府要明确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内容,切实加强对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要每天召开煤矿安全检查调度会议和煤矿安全检查情况汇报会议,全面掌握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出安排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煤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审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督促整改登记备案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符合保留条件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