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要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增加儿童医院、社区门诊等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待国家调整后,按新目录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应具备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切实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推行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和医疗费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退出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诚信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09年1月1日-2009年2月28日)
1.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市劳动保障部门,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政策;人事编制部门要在今年2月28日前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工作实际,调增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编制;各区政府要在今年2月28日前建立区级经办机构,配置经办人员,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自行解决;各县(区)政府要在今年2月28日前完成社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完善社区工作平台的必备设施和硬件建设,保证网络信息系统能够延伸到社区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展社区医疗保险的服务功能;二是增加社区医保经办人员数量,并配合市经办机构做好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三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市医保中心要在2009年2月28日前做好区级经办机构和社区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黑社医〔200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经办流程,实现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市医保中心要在2009年2月28日前构建完成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09年2月28日前确保宣传经费、信息系统建设经费、工作经费等启动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劳动保障和残联、民政部门要在2009年2月28日前协调解决特困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网络信息对接工作,保证在为特困居民办理参保手续时,提供方便、快捷和有效的服务;2009年2月28日前召开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动员大会,会上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和市教育局签订目标责任状,保证参保目标的顺利完成(两县、六区、市教育局参保任务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