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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凡属本市(县)区具有城镇户口,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按照此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内的新生儿)、少年儿童及其他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2.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一般居民”)。
  3.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二)筹资水平和缴费、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按不同人群确定筹资水平和缴费标准。
  1.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家庭缴纳3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5元,家庭缴纳15元。
  2.一般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家庭缴纳140元。
  3.特困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政府补助176元,家庭缴纳44元。
  (三)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支付,同时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1.住院待遇。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治疗实行单病种结算。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或一级以下医疗机构2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规定范围内的基金支付5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诊,规定范围内的基金支付55%,在一级或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规定范围内的基金支付60%。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学生儿童的住院待遇,报销比例与成人居民一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患有特殊疾病的学生儿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1.5万元的基础上再提高1万元,特殊疾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尿毒症、肝肾移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系统性红斑狼疮。
  2.门诊大病待遇。报销比例为5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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