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发〔2009〕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8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发〔2007〕20号、黑政发〔2007〕78号文件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在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稳步推进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
二、任务目标、原则
(一)任务目标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建立和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鹤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多方筹集、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完善管理办法,提升管理水平,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有效的医疗保险服务。到2009年5月末城镇居民参保率要达到50%,到2010年末城镇居民参保率要达到80%,到2011年要实现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绥滨、萝北两县实行和市本级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暂按分级统筹管理,待条件成熟过渡到市级统筹。启动时间与市本级一致,两县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二)启动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医疗保险费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基金的使用要保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居民参保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属我市辖区的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职工暂时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