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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按照统一生产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或面积)占总产量(或面积)的80%以上。

  3.对成员统一供种率、供料(肥料、饲料)率、供药(农药、兽药)率达到80%以上,成员产品良种覆盖率达到100%。

  4.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之一的认证,有健全的营销网络或窗口,蔬菜瓜果、林特类合作社年统一销售额达到600万元以上,畜牧、水产养殖类合作社年统一销售额达到1200万元以上,花卉、苗木、水产捕捞类合作社年统一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已享受一次性补助的合作社,继续达到上述条件的,每年再补助1万元,其中年统一销售额递增20%以上的,每年再给予2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加、销一体化服务,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对符合第(三)类一次性补助条件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合作社,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包装、监测仪器设备和拓展与其相关的服务场所建设等项目,经市立项后市财政按实际投入审核数6%的比例予以补助,县(市)区配套6%,其中奉化市、象山县、宁海县和宁波市定16个欠发达乡镇和3个欠发达片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按实际投资审核数的9%比例予以补助,所在县(市)区配套3%,市财政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已获得市级其他财政扶持的项目不予扶持。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以奖代补、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含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下同)的扶持仍按甬农发〔2007〕100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农业部、省农业厅评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分别以奖代补3万元和2万元(部、省有补助的不再补助,补助不足的,给予补差)。

  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市级示范资格和补助资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发生不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当年补助资格。

  四、资金管理

  (一)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纳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成员分配。

  (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局要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列入扶持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工作总结、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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