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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定期向市建设局提交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条 应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自觉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公正、廉洁地从事评标工作,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以上,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在接到评标通知后,能确保1小时内到达交易中心报到;
  (五)能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时参加培训。
  本市专业人才储备较少的专家,经市建设局审定,可适当降低本条前款第三项的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聘任为专家库专家:
  (一)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受党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被开除公职的;
  (四)曾在评标过程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六条 评标专家按下列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现职人员经任职单位同意后报送市建设局审核;
  (二)经审核合格的,进入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局颁发聘书。
  专家每届聘期三年。聘任期满,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对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评标劳务报酬;
  (五)对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1、属投标人的雇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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