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湘办发〔2008〕18号 2008年11月16日)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支持居民购房,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住房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加强住房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住房供应年度计划,有效调节住房供应总量和结构,保持供需总体平衡。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按照适度从紧的土地供应原则和熟地出让原则,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加快相应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对未完成拆迁或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
二、加大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将住房保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确保责任、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快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从存量市场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1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实物配租保障户数不得低于40%,并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财政投入,改善旧城区和农村居住环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三、进一步开放房地产市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我省投资兴业。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简化供地、拆迁、报建、交易等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推行项目审批代理制。
四、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行为。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合理控制单宗土地规模,对较大规模的开发项目,可以分宗出让、分期办理相关手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交纳的各种费用延至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