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9〕37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鉴于我市近期市场液化石油气货源充裕,进货价格继续回落的实际,市物价局决定从2月25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60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65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43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4%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13.8元(2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4.3元);老用户每立方11.8元(2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2.3元)。
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2009年3月10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1、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2、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9年2月25日起执行)
| 中准价
(元)
| 下浮4%
| 备注
|
15公斤瓶装(净重14.5 公斤/瓶)
| 65
| 62.4
|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10公斤瓶装(净重9.5 公斤/瓶)
| 43
| 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