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地税部门社保费“大集中”系统上线后业务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市地税部门社保费征管系统将从2008年1月7日起切换到全省“大集中”征管系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社保费征收有关业务开始受理时间
社保费征收各项业务从2008年1月7日起按以下流程办理并使用新的申报表。
(一)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登记业务。
地税部门实行“大集中”系统后新参保的缴费单位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由税收征管归属的地税部门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凭地税部门提供的《社保登记通知书》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
(二)申报形式。
各缴费单位向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申报手续时,采取明细申报形式,填报《汕头市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和《汕头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变动申报表》,对首次参保和人员、工资变动的单位,应同时填报相应表格及提供电子数据作个人明细变动申报(即磁盘申报)。
(三)缴费单位办理增减员业务。
缴费单位发生参保人员的增减及缴费工资变动,向地税部门申报后,在申报当月的25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及缴费工资变动手续。
(四)表证单书的变化。
按照“大集中”的要求,上线后的表证单书将有较大的变化,具体表模见附表。
(五)缴费单位办理增、减员手续必须附送以下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缴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填报有关表格。
2.第一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时必须附 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按以下不同减员原因提供证明材料的原 件及复印件。
3.属退休、调动、升学、入伍、出国(境)、死亡等,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属终止解除合同、开除、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的,须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已登记相应事项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对于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人员,用人单位提供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决定书,决定书无法送达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在《汕头日报》刊登的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通知(剪报)。
二、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行业统筹单位(含潮阳、潮南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申报和缴费按原办法执行。
三、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后,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和《汕头市社保费欠费冲帐证明书》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