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申请验收。“挂牌督办”和“限批”案件整改完成后,应逐级申请整改验收。申请验收前,须完善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完善环保手续。须监测的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按照“三同时”竣工验收要求进行监测。
7.整改验收。“挂牌督办”和“限批”案件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改验收。
8.摘牌或解限。“挂牌督办”和“限批”案件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摘牌和解限。
9.媒体公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批复摘牌和解限后,应及时在同级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和“限批”案件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确立领导机构、实施机构和督办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和“限批”案件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检查和掌握“挂牌督办”和“限批”案件整体进展情况,每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督办情况。
第十五条 对未按期通过验收的,认识不到位、行动迟缓的,监管不力、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挂牌督办”和“限批”案件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第十六条 对未按期通过验收、未按要求整改、屡查屡犯的企业,已停产的,禁止恢复生产;未停产或已批复试生产的,责令停产,直至达到整改要求。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相关部门建议其单位和产品不得参与各种先进名优产品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已获得的,建议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期通过验收的企业,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高限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国家“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市、县级“挂牌督办”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