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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对因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或因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暂停审批该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2.对改建、扩建项目未采取措施,对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的企业,在该企业完成“以新代老”治理任务之前,暂停审批该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排污单位。

  第九条 对被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区域和排污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该区域和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条 “挂牌督办”和“限批”案件的整改遵循省级督办、市县级落实的原则。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特殊情况经报批可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限批”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三个月或者半年的“限批”时限。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和“限批”案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督办:

  1.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或《限批通知书》。内容应包括违法事实、整改要求(限批内容)、整改时限、督办单位等。

  2.媒体公开和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挂牌督办”和“限批”案件有关情况通过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工业、监察、土地、金融、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

  3.制定整改方案。被“挂牌督办”或“限批”案件的责任方应制定并报批整改方案,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整改。“挂牌督办”案件的整改方案由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限批”案件的整改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处室、单位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4.检查和督察。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流域限批和挂牌督办整改工作的通知》和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开展后督察。

  5.申请试生产。“挂牌督办”和“限批”案件停产治理的项目,经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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