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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和省政府领导批办的、新闻媒体曝光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

  2.屡查屡犯和群众反复投诉、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

  3.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区域性连片污染案件;

  4.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5.未能按照要求完成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的环境违法案件;

  6.造成生态环境重大破坏的环境违法案件;

  7.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工业园区;

  8.威胁饮用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

  9.跨区域、流域长期不能得到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

  10.其它需要挂牌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案件直接实施“挂牌督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区域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该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2.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不运行、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区域,暂缓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3.对未按期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烟气脱硫项目以及其它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该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4.对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及生态恢复以外的建设项目;

  5.对造成连片污染且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及生态恢复以外的建设项目;

  6.对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及生态恢复以外的建设项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它区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企业限批”,暂停审批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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