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省环保局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安徽省省级以上“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督办意见》同时作废。
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参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包括“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
第三条 环境违法行为“挂牌督办”和“限批”,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限期整改。
第四条 省级“挂牌督办”和“限批”的实施主体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案件可与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省级“挂牌督办”案件经省环境监察局提出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省级环评“限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处室、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建设项目、区域或污染事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