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21时代公寓”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8]117号)
南宁市银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为前期物业管理,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75元/M
2·月(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
三、地下停车场车辆停放费
车型
| 临时(元/辆·次)
| 过夜(元/辆·次)
|
自行车
| 0.10
| 0.30
|
摩托车
| 0.3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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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
| 5.00
| 8.00
|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漏、线损(除物业公司自用外)按实际发生额分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计入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