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引导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各地要继续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建立走访和联系企业的机制,总结推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
三、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范和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服务工作,规范裁员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一)采取措施稳定劳动关系。各地要帮助和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可通过在岗培训、轮岗轮休、协商薪酬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提升职工技能素质,储备人力资源。
(二)规范经济性裁员行为。企业采取稳定劳动关系措施后仍确需裁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书面说明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订裁员方案,认真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谋求合理的裁员方式。
企业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应报告裁员方案的,应及时向本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裁员报告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
2、企业制订的书面裁员方案。内容包括企业要求裁员的理由、已采取稳定劳动关系的措施、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裁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裁员人数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裁员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
3、工会或职工方对裁员方案的书面意见。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程序合法、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应依法受理。
(三)指导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因企制宜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问题。各地要指导企业落实《
劳动合同法》、《
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工资拖欠等债务,缴纳社会保险费,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做好被裁减人员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当前确实无力一次性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困难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工会和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与被裁减人员分别签订分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