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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齐政办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宣传,保证《条例》顺利实施,经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将2008年4月29日确定为《条例》宣传日,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根据市政府第14届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实施市与各县(市)、区两级联动,开展全市范围的宣传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条例》宣传日的宣传活动时间确定为2008年4月29日,分市、县(市)区两个层面进行。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广场宣传活动。中心城区设立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三个主会场,其他各县(市)区设立分会场,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主要是设立宣传板报、宣传栏、法律现场咨询台,组织文艺汇演,悬挂宣传条幅等。
  (二)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在报刊上、简报上刊登领导署名文章、答记者问等,明确《条例》实施的目的、意义和实施的重点,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出宣传口号,号召全市上下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推行透明政务,打造阳光政府。
  (三)通过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宣传。在各地、各有关单位的政务公开网站上,对《条例》进行宣传。
  三、活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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