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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照明建设管理促进资源节约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照明建设管理促进资源节约的通知
(武建〔2008〕124号)


各区建设局、市路灯管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城市道路照明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为全面促进我市城市道路照明健康、高效、安全、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照明建设管理,促进资源节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建设局、市路灯管理局和各有关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道路照明建设管理工作,在市政道路建设实施的同时,要同步配套建设城市道路照明系统,大力推广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按计划组织对既有道路照明系统实施包括光源灯具、整个照明供配电系统在内的节电改造,尽快建立我市节能型的绿色城市照明体系。

  二、道路照明要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以及建设部"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要求,选用通过绿色节能照明认证、经过专业机构检测审核或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产品,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将道路照明设计纳入审查范围,道路照明设计方案审查应有道路照明专业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对设计方案不符合道路照明技术标准以及节能标准的,图审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市图审办不得办理审查合格备案手续。

  四、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各有关单位,确保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断面、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保障照明工程与道路施工同步实施。

  五、市政道路工程和道路照明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同步验收,同时邀请市市政质监站和市路灯管理局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未配套进行道路照明建设或道路照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对已完工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检查清理,凡道路照明至今仍未得到配套建设的,各建设单位要拿出积极有效的整改补救措施,制定具体进度安排,逐项落实,必须在今年内完成路灯配套建设任务。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市建委将行通报批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及时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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