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齐劳社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为适当提高城镇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在考虑了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及就业状况等因素,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1、市 区:475元/月
2、县级市:400元/月
3、其他县:380元/月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到下一个调整日。由于这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工资参考标准也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