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通报上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其他行政机关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烟草专卖局。
其他行政机关的范围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机制,根据《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者原告同意并撤回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准许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