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对举办公益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的承办单位和机构,给予一定的市场活动补贴。对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根据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按每人6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13、建立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县区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专人”的要求,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向农民工覆盖。2009年,全省所有乡镇全部做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50%以上的行政村设立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或信息员,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逐步形成城乡一体、上下贯通、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工作体系。
14、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加快整合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2009年,全省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实现省市全面联通。加快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中心与用人单位、街道(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定期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等,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15、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纳入登记失业范围,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四、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