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达车用乙醇汽油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2008]39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第七条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车用乙醇汽油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用乙醇汽油价格。
1、各标号车用乙醇汽油市场零售价格(以升或以公斤为单位)与同标号普通汽油执行同一价格水平。即:我区E90号、E93号、E97号等各标号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按自治区物价局下达的90(Ⅱ)、93(Ⅱ)、97(Ⅱ)号现行汽油零售价格执行。
2、E90#、E93#、E97#等各标号的乙醇汽油品质差率分别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90(Ⅱ)#、93(Ⅱ)#、97(Ⅱ)#汽油品质差率执行,即:100、106、112。
3、中石化、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可在我局下达的乙醇汽油中准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在不超过8%的上下浮动幅度内,按中石化、中石油集团公司批准的浮动幅度确定车用乙醇汽油的具体销售价格。
4、车用乙醇汽油价格的批零差率和作价办法按现行普通汽油执行,即:车用乙醇汽油批零差率为4.5%。
5、每吨乙醇汽油换算成升的价格系数,仍然按现行普通汽油价格换算系数执行。
6、车用乙醇汽油批发与零售优惠对象和优惠办法,按国家以及我区现行普通汽油有关优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