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稳定液化气价格改进监管方式的通知
(南价格[2007]295号)
市属各液化气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市液化气调控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调控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的通知》(桂价电[2007]49号)精神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液化气价格的监管方式。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春节期间,对瓶装液化气价格的监管,由现行的调价备案方式改为实行提价申报制度,作价办法及差率控制水平仍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06]257号文件规定执行。液化气经营企业如需提高瓶装气销售价格,必须事先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同意后方可提高价格;降价销售,则不需进行价格申报。为保持液化气价格的相对稳定,调价的具体间隔时间为:以上期液化气购进价格为基价,当液化气购进价格上涨达到200~300元/吨时,调价间隔时间不少于15天;当液化气购进货价格上涨达到300~500元时,调价间隔时间为不少于10天;当液化气购进货价格上涨超过每吨500元时,调价间隔时间为不少于7天。
二、企业提价申报的材料含申请报告、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申报表(附后)、购进液化气票据(凭证)、运杂费票据(凭证)。我局办理审批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请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桂价电[2007]49号文制定的价格政策,自觉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的液化气价格监测预警、经营成本调查以及价格重点检查工作,积极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共同承担起保证供应、稳定价格、安定社会和群众日常生活的社会责任。
四、本通知如与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下达新的价格政策通知精神相抵触的,即自动停止执行
附: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申报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申报表
企业:(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库存量(吨)
| 上期( 月 日~ 月 日)
| 本期( 月 日~ 月 日)
| 申报
价格
(元/瓶)
| 调价间
隔时间
(天)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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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
数量
(吨)
| 购 进 成 本
| 经 营 成 本
| 购进
数量(吨)
| 购 进 成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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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
价格
(元/吨)
| 运杂费
(元/吨)
| 合计
(元/吨)
| 经营
费用
(元/吨)
| 税
(元/吨)
| 购进
价格
(元/吨)
| 运杂费
(元/吨)
| 合计
(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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