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调控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2007]49号)
各市、县物价局:
近期因液化气进货价格飚升,我区各地的瓶装气价不断上涨,群众反应强烈,为保证群众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液化气价格的过快上涨。经研究,现就稳定液化气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液化气价格的监管方式。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春节期间,各地对瓶装液化气价格的监管,由现行的调价备案方式改为实行提价申报制度,作价办法及差率控制水平仍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06]257号文件规定执行。液化气经营企业如需提高瓶装气销售价格,必须事先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同意后方可提高价格;降价销售,则不需进行价格申报。为保持液化气价格的相对稳定,调价的具体间隔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近日各地要组织召开一次液化气价格监管政策告诫会,要求各经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二、开展液化气价格重点检查。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液化气经营企业开展一次价格检查。检查的重点:液化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申通价格、价格联盟、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以及违反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06]257号文件规定的作价办法及差率控制水平的行为。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请以市为单位,于11月18日下午下班前将检查的书面情况报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三、继续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明年春节期间,各地要对液化气价格进行全程跟踪监测。监测内容:当地主要供应商液化气进货价格、运杂费、存货量、销售量、进销差率、瓶装气零售价格;市场供应情况;液化气价格上涨对群众生活的影响及群众的反映等情况。各市负责辖区县(市)价格监测汇总上报工作,每周一报,周四上午12:00前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
四、开展液化气经营成本调查。每个市选择当地1-2家有代表性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对瓶装液化气的成本费用开展调查。请于11月25日前将调查情况上报自治区价格成本调查队。
附件:瓶装液化气经营成本费用调查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