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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县(区)级以下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县(区)级以下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南价格[2007]259号)


南宁市县(区)级以下各有关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县(区)以下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其零售价格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函[2007]278号)精神,现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最高零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按《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1]323号)中规定的作价办法,不得高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南宁市县(区)级以下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进行统一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其具体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
  二、国家和自治区公布了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高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国家和自治区调整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本次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本次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本次临时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则改按国家和自治区调整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部分药品集中竟价采购成交品种的零售价格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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