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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第九条 对出租或转租房屋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合法、有效的涉税证明和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租赁房屋所处位置、套型、使用面积、楼层、朝向、配套设施等要素,参照本《暂行办法》所附《青岛市个人出租房屋地段等级价格浮动参照标准》,核定其月(次)租赁收入额,确定其适用的综合征收率,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条 对按规定缴纳了税款的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给予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第十一条 对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地税发[2001]80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4]168号)中规定的个人房屋租赁项目的税率一并调整按本办法综合征收率执行。

  青岛市个人出租房屋地段等级价格浮动参照标准 市南区出租房屋地段等级价格浮动参照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段   等级     地段(区域)名称年租金额
网点房商住、写字楼、公寓  用于办公居住  用房
一  级 彰化路、澄海路、东海路、澳门路、台湾路、汕头路、延安三路(香港西路以南段)、 香港西路、香港中路 (东至燕儿岛路)、燕儿岛路(香港中路以南段)、东海西路、南京路(东海中路以南段)、山东路(宁夏路以南段)、云霄路(江西路以南段)、南京路(香港中路以南段)、 闽江路、闽江一路、闽江二路、闽江三路、东海中路、福州路(江西路以南)、漳州一路、漳州二路、泉州路(江西路以南)800-2400 500-2000 200-1500
二 级中山路、太平路、广西路、南海路、河南路、江苏路、大学路、文登路、兰山路、安徽路、芝罘路、八大关范围内、莱阳路、四方路、潍县路、博山路、泰安路、费县路、浙江路、沂水路、贵州路、山东路(宁夏路以北)、江西路、徐州路(江西路以南)、齐东路、延安三路、八大峡范围内 、云南路、湖南路、湖北路、福州路(江西路以北)、泉州路(江西路以北)500-1600 350-1200 150-1000
三 级其他路段及区域400-1200200-9001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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