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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济公通〔2009〕1号)


  为大力开展迎全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迎接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在我市举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各种车辆必须各行其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严禁乱道行驶、闯信号,严禁在黄色网格线内停车。
  二、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会车时严禁使用远光灯。在二环路以内的道路上,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三、机动车行驶中,不能压骑道路交通标线;变更车道时,先开启转向灯,禁止频繁变更车道,禁止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驶入导向车道后,禁止变更车道。
  四、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号牌,并保持车辆号牌清晰;公路客运车辆,按核定载客人员载客,严禁超员;货运车辆必须按核定载质量装载,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严禁超载和违法进入市区;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渣土运输的货运车辆,必须悬挂准入标识。
  五、在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交车、大型客车(19座以上)和持有“交通班车通行证”的车辆,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交车、大型客车靠机动车道右侧通行;公交车要在站台内停车上下乘客,交通班车在指定的地点上下人员。
  六、出租汽车必须在临时停靠站停靠,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必须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
  七、机动车要在设有准许停车标志或施划停车位的地点停放。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八、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严禁逆行、斜穿道路。
  九、严禁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严禁沿街乞讨、散发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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