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
(二)流转工作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
(四)签订流转合同;
(五)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林地、林木流转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集体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个人的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需要评估的林地林木,评估前须经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森林资源实物量调查,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选择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村民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流转双方应当到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出租、转包的不得变更林权,应当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流转的林地,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权属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林地、林木流转的,流转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