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区农行住宅区”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7]201号)
南宁祥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收取车辆车位占位费的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室外停车场车辆停放费
类型
车型 标准
| 临时(元/辆·次)
| 过夜(元/辆·次)
| 月票(元/辆·月)
|
自行车
| 0.10
| 0.30
| 8.00
|
摩托车
| 0.30
| 1.00
| 30.00
|
小型汽车
| 3.00
| 5.00
| 80.00
|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四、本文与南价格[2007]107号同时使用,有效期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09年3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