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向。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规划、立项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用于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建设,真正办成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民群众热切期盼、有利于打基础、管长远的大事实事;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有关标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情况,坚决防止不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反弹;检查财政资金是否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项目;检查专项资金是否用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坚决防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
(三)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检查新增投资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检查各项工程是否按照规定公开招标投标、严格审计、严格检查验收,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上项目各行其是、先斩后奏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严防一些部门把关不严、随意变通、简化程序甚至玩忽职守等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公开透明、依法合规进行。
(四)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切实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进一步加强对合同执行、变更和资金拨付情况的审核,加强对政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监督检查;检查资金的管理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严防暗箱操作,严防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严防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各个项目成为廉洁工程。检查是否存在已建成项目又申请中央投资情况。
(五)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安全合格。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资质以及项目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功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地方和部门健全完善和落实项目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监理、验收交接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和办法,确保工程质量过硬;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加以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检查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严防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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