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首府医疗机构第四阶段部分药品集中竟价采购成交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南价格[2007]149号)
广西首府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价格字[2004]403号)和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卫医[2002]116号)精神,广西首府医疗机构第四阶段部分药品集中竟价采购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西首府医疗机构第四阶段部分药品集中竟价采购成交品种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和自治区公布了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高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桂价格字[2006]234号规定的作价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