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郑政文〔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完成了基准地价的更新工作,技术成果通过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鉴定验收。现将新的《郑州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表》予以公布实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郑政〔2003〕15号)废止。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郑州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表
类型 商服用地 住宅用地 工矿仓 公共管理与公 特殊用地 交通运 水域及水
储用地 共服务用地 输用地 利设施用地
单位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一级 5250 4050 1070 1400 1100 2250 920
二级 3920 3070 830 1000 690 1650 600
三级 2950 2330 650 700 410 1190 390
四级 2220 1710 510 440 790
五级 1700 1200 384 450
六级 1250 780
七级 900 460
八级 600
说明:1.本基准地价适用于郑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2.不同用途的土地其级别范围不同,具体是按照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规定,分不同用途再分别划定和评估的。
3.基准地价内涵为正常市场条件下,各用途各土地级别区域内,七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通暖、土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用途按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用途区分,容积率按平均容积率计算;年期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交通运输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水利设施用地50年、特殊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