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盟农牧业局要强化饲料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检测人员的培训,配套完善相应的检测设备,从2009年初开始承担起属地饲料产品质量检测责任,并完成自治区下达的饲料抽检任务。
3.严格执行饲料市场监督检查、年度备案、统计报表等制度,对生产企业年监督检查率要达到100%,饲料产品抽检率达到70%。同时,加强对饲料经营企业和具有自配料能力的规模化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
(三)整顿规范生鲜乳运输车辆
乳制品生产企业要组织物流公司或牵头组建第三方专业物流公司,将生鲜乳运输车辆全部纳入企业规范化管理。有条件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GPS和电子监控系统,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从事生鲜乳运输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核发的准运证,与乳品生产企业签定送奶协议。送奶过程实行封闭管理,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三、健全和培育奶牛养殖业发展支撑体系
(一)完善良种繁育体系
落实和完善国家奶牛良种补贴政策,提高种公牛质量和生产水平,为奶牛养殖者提供优质冻精。全面实行良种登记,推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DHI测定)。加强良种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盟和旗县市良种推广体系建设,配备必要的液氮运输车、液氮罐、输精及精液质量检测设备。加强配种站点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奶牛冷配工作需要。配种员应当持证上岗,对配种员要进行业绩考核,优胜劣汰,实行动态管理。
(二)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1.加强奶牛疫病防控。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奶牛疫病防治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免疫、监测等预防控制工作。由盟兽医局组织,以旗县市为单元,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对全盟奶牛健康普查和疫病净化。2009年完成奶牛的健康普查,并优先安排种牛和养殖小区(场)的奶牛。健康普查合格的,颁发《健康合格证》,佩戴动物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患有国家规定强制扑杀疫病的,进行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2.严把引进奶牛入口关。从盟外新引进奶牛必须来自清净区,并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报检、隔离观察,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进入我盟。
3.加强兽医防疫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要求,2009年3月底前,盟、旗县市两级兽医局、技术支撑和监督执法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明确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重点要稳定和强化苏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苏木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待遇和业务经费纳入旗县市财政预算。科学配置、选用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细化质量标准,明确考核指标,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和人员动态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