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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价格[2007]122号)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

  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38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征求各地意见,对原《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前,暂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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