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东方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7]83号)
南宁正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东方广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核算成本、现场调查,结合“东方广场”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55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
二、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类型
车型 标准
| 临时(元/辆·次)
| 过夜(元/辆·次)
| 月票(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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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 室外
| 室外
| 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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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
| 0.10
| 0.3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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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0.30
| 1.00
|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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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
| 3.00
| 6.00
| 80.00
|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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