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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社〔2004〕41号)


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局:
  《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报送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材料的通知》(桂财社〔2003〕75号,以下简称桂财社〔2003〕75号)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各市县申请补助资金的程序、申请材料内容和上报时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下:
  一、按规定上报申请材料
  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桂财社〔2003〕75号文件规定,于每年2月底以前上报截止上年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及农民缴费、市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有关情况(桂财社〔2003〕75号的附表1、附表2及文字报告)。为了及时拨付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当年扩大试点县的补助资金,从2005年开始,各地上报申请材料时应增加当年扩大试点县截止上年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缴费等情况,将本通知所附《 市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试点县(市)情况表》作为附表3,与桂财社〔2003〕75号的附表1、附表2一并上报。
  二、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财政、卫生部门上报申请材料的审核,有关人员和领导要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为了保证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务必按规定时间将各试点县汇总报表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
  三、完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一)自治区财政实行按年与市级财政结算补助资金办法。市、县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保证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有利于加强资金监管前提下,合理确定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拨付办法。
  (二)中央和自治区财政2004年根据各市上报的2003年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及农民缴费、市和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有关情况以及2003年已拨付补助资金情况,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和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每人10元,自治区补助每人5元)结算上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试点县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
  (三)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市上报的2003年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及农民缴费、市和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有关情况,预拨支持试点县2004年下半年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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