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县专户的管理
1.项目县要加强对专户的管理。财政、教育局要分别指定一名局领导作为各自专户的财会负责人,资金拨付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同时,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担任专户会计。“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
2.专户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准挪作他用。要严防贪污、浪费等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市财政、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经常跟踪和检查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要加强对专户资金的监督,督促项目县管好用好资金。
3.专户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经当地政府领导同意可以用于项目管理经费,如检查、指导、验收费用。
(三)“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的拨付
自治区财政按“寄宿制工程”年度规划和建设进度,及时将中央专款和自治区配套资金下达各项目市,资金实行专项调度。
各市财政要及时将中央专项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下拨所属各项目县(市、区),不得无故拖延拨付。
上级拨付的“寄宿制工程”资金到达项目县后,县财政专户必须在15日内,将“寄宿制工程”资金的40%转入教育部门专户,以保证所需启动经费;其余经费根据工程概算、预算,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到教育部门专户。县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学校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给承建单位。对不按规划实施或不合理超概算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完不成预算进度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工程质量问题,立即停拨资金。
第十一条 “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中的国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后,仍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付与监督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国债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寄宿制工程”土建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非土建项目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寄宿制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都要将“寄宿制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入重点审计内容。项目学校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土建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审核费用可从项目资金中列支。“寄宿制工程”完工后,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稽察办”联合组织对“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