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教〔2005〕47号)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加强我区“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攻坚办〔2004〕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自治区有关部门。
附件:广西“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广西“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广西“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
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攻坚办〔200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寄宿制工程”专款(含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安排的配套资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寄宿制工程”的资金;其他渠道用于“寄宿制工程”的资金;上述各项资金在银行所得利息等。
第三条 “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寄宿制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步骤,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第四条 中央“寄宿制工程”专项资金投向我区2002年底尚未实现“两基”的41个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