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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和报失工作的通知

  二、分级负责,强化管理  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实行“三级管理,两级招领,两套程序”。
  “三级管理”,即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各负其责、分层管理。市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全市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各区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检查本区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街道、乡(镇)负责在辖区内设置拾得遗失物招领点,并做好有关工作。
  “两级招领”,即市和街道(乡、镇)两级负责拾得遗失物的招领。市级由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负责,通过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招领公告,并组织开展招领工作;各街道(乡、镇)以公安派出所为主,负责通过物品信息就地直接查找或利用辖区内机关团体、社区公告栏、广播等方式发布招领公告,开展招领工作。
  “两套程序”,即常规和便捷程序并用。常规程序一般应按照受理、招领(报失)、发还、保管、移交上交、处理等程序办理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便捷程序是指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随接受、随招领(报失)、随发还”的原则,由拾得遗失物招领点工作人员或派出所民警就地受理、就地查找失主,对归属清楚的物品就地登记发还。贵重物品一般不适用便捷程序。
  三、搭建平台,构建网络
  为确保市民“拾物有处送、失物有处寻”,全市以公安机关为主,各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参与,搭建和形成拾得遗失物收存平台和网络。
  (一)在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设立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并设置招领窗口,配备专管民警及工作人员。同时,以公安派出所等为依托,在全市设置招领和报失服务点。各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固定或流动招领点,以方便群众送交、报失和查找拾得遗失物。
  (二)在市公安局办公网络平台上,建立“武汉拾得遗失物信息管理系统”,由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负责管理。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每日在网上登记本辖区拾得遗失物接受、报失情况。同时,在“中国武汉”、“警务咨询台”等网站上,开设招领和报失窗口,以方便失主招领和报失。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除公安派出所外,其他各招领点收到的拾得遗失物,应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及时查找失主,并对归属清楚的物品就地登记发还;对无人认领或价值较大的遗失物,各公安派出所应在30日内送交市拾得遗失物招领处;对经发布招领公告超过6个月仍无人认领的拾得遗失物,由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交市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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