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工作调度需要,被通知到的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信访维稳工作通知后,必须确保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参加处置工作,同时认真做好对已参与处置的信访维稳事件的后续跟踪和处理工作。
4.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和统一指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对因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和其他资金,快速、稳妥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深入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有效稳定职工情绪。
6.对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不及时、不力或者不当,造成后果的,严格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三)齐抓共管,严格落实责任制
1.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监督和查处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重点加强对用工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并严肃查处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及时有效地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减少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发生。
2.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交通行业企业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建设、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建设、交通企业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交通行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3.国资委、经贸委、市属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渡过当前金融危机难关,督促归口企业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预防企业拖欠工资,努力做到不减员、不降薪,杜绝拖欠工资情况的发生。
4.监察机关要按照《
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5.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劳动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还款协议,协议双方自愿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依法及时提供公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