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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林公字[2006]26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监察局、公安局:

  现将《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林业局
河北省监察厅
河北省公安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强化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适用于能够承担民事、司法责任的行为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集体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在森林防火期违法野外用火的为违法责任人;在森林防火期因违法用火(或放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为肇事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错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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