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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延长办结时间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延长办结时间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冀林综执字[2006]8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扩权县林业局:

  为加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督办管理工作,省局决定实行案件延长办结时间请示报告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按照这个规定,省局制作了《河北省林业局综合执法督办函》(样式附后)。省、市、县各级林业部门要在督办函上认真填写发出督办函时间、接到督办函时间、立案时间、办结时间、承办人、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

  案件办理单位在接到督办函后,要在七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如果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必须由办理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字批准,才可以延长办结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防止案件承办机构擅自拖压不办。案件办理单位要将案件延长办结时间的原因和一把手签字情况报告上级督办单位。如果三个月仍不能办结的,必须书面请示上级督办单位批准,方可延长办结时间。案件办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书面材料连同案件督办单复印件一起报上级督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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