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
(三)从事与本人取得资格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
(四)编制或者审核本单位以外及依法委托以外的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或者投标报价的;
(五)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计价依据的规定和诚信原则,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的;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八)未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表式、封面或者使用未经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同意的定额软件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造价员的注册单位与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单位不一致的,其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并视为在两个单位从业,记入不良记录。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应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建立造价员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自治区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四十条 造价员的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四十一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 2月 10日起施行。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与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桂造价〔200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