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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告知书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告知书制度的通知
(冀林综执字[2006]9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扩权县林业局:

  近一段时间,有的地方反映一些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违法调运应施检疫森林植物的案件,在执法机构正在查处过程中,违法当事人擅自到资源林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种苗管理、森防检疫等机构办理林木采伐、占用林地、野生动植物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森林植物检疫等审批手续,给林业行政处罚工作带来很多麻烦。为加强执法机构与其他业务机构的联系,有效打击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决定在全省实行林业违法案件告知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部门执法机构在处理林业违法案件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书面形式把违法事实告知同级或上级有关业务机构。在案件处罚完毕前,业务机构不得给违法当事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违法当事人必须持违法案件处罚完毕的证明才能到有关业务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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