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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2007]60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各药品经营、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即针剂低40%、其它剂型低30%执行。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并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 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此前自治区物价局已公示的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本文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必须按不高于本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07年3月20日前上报我局,由我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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