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四)对养老机构实行税收优惠。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
  (五)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积极关注和支持民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六)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应在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鼓励社会民间资本以合资、控股、购买和租赁等形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经营。支持专业化连锁经营,培育、鼓励大型民营集团提供养老服务。
  (七)老年医疗保健实行定点管理。卫生主管部门对申办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项目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及时许可。现有医院中有条件的要设置老年病门诊和老年病室;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保健项目。对规模较大、入住率达60%以上的养老机构,其所办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开发老龄产业。研究老年群体消费特征,引导支持开发老年生活用品及老年人特殊用品,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使老龄产业成为一种新兴的朝阳产业。
  (九)整合社会资源,加强老年文体教育场所建设。各级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文体设施,通盘考虑,科学配置,保证老年人文体活动的需要。社会各类文化体育设施,应向老年人优惠开放。积极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加强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再学习的需求。完善老年教育机制,采取福利制度和市场化相结合的运行模式,更好地发挥老年教育资源的作用。
  (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民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开展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老年学、护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要积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中介组织。
  四、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