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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二)扶持重点。以扶持发展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康复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为重点,兼顾居家养老、精神文化服务等项目。对创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其中,属孤寡老人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养老服务,以政府投资为主;属生活困难高龄老人的,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实行民办公助,由政府购买部分服务,并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对利用现有闲置设施改造成养老服务机构的,给予一定政策扶持。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加大投入。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一)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规划。各级政府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中,要根据就近安置养老原则,按人口规模、老龄人口状况和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标准,综合考虑交通便利、环境良好、适宜人居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
  (二)对养老机构实行运营补贴。民办养老机构在报请民政部门批准后,由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可按《公益事业捐助法》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集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服务对象的生活条件和设施,并自觉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民办养老机构可接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对自愿入住民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和“三无”对象,报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入住,入住后视同集中供养。所需供养经费按照“费随人走、责随人转”的原则,资金由原渠道解决,财政按年度划入民办养老机构。要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乡镇敬老院。
  (三)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要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除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养老服务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
  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以下规费优惠:根据规定免缴征地管理费;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适当减免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有关机构可按规定减收或免收。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分类电价标准;免收养老机构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通信费可给予最大限度优惠,对于提供社会老人养老床位数50张以上,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权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执行;养老服务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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