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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发游览活动。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要妥善处理生活污水、垃圾,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加强监督和检查,严禁随意排泄或倾倒。

  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饮食和服务业的卫生管理,对于不符合规定和卫生要求的,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要做好文明游览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游人遵守公共秩序,爱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物、注重卫生。每个风景名胜区都要制定游览注意事项,认真贯彻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游览活动都要讲求科学、文明、有益游人身心健康,排除低级、落后、迷信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对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沿革、资源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各项设施、建设活动、生产经营、游览接待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研究,形成完整的资料,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亮照经营。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广告,不得占道或在主要景点摆摊设点。

第七章 奖罚

  第三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和《日照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作出罚款处罚,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写明处罚事项和处罚决定书编号,并加盖处罚单位印章,同时要有执行人签字或加盖印章。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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