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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养护;
  (二)生长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的古树名木,由经营管理单位养护;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及寺庙等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养护;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养护;
  (六)生长在农村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其权属指定专人管护;
  (七)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由居民负责养护。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应当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和病虫害防治。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要及时进行复壮,更换营养土、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发现树木有受害或衰弱现象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力量积极救治。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
  (二)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采摘果实、种籽和叶片;
  (四)在树干上乱刻乱划、钉钉、缠绕绳索;
  (五)用树木作支撑物;
  (六)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五米范围内,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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