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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财源建设考核实施办法和日照市2008年度市直单位综合治税考核奖励方案的通知

  ③拟定享受扶持企业。次年1月份,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30户重点企业全年纳税情况提供给市财源办,市财源办根据扶持条件拟定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
  (三)对招商引资考核。对从市外新引进和市内现有企业招引的工业、服务业合资合作项目,市财政给予适当扶持,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1.扶持条件。
  ①属于市政府公布的重点招商项目。
  ②市区范围内的企业纳入市级考核,莒县、五莲县范围内的企业由两县考核。
  ③市内、市外合资项目,市外投资比例需达到40%以上。
  ④企业实收资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到位。
  ⑤年度实现地方税收50万元以上。
  2.扶持标准。
  ①注册资本在1亿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实现税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20%的比例扶持。
  ②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300万美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实现税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15%的比例扶持。
  ③注册资本在5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实现税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10%的比例扶持。
  对市内、市外投资合资设立的企业,以上述扶持标准确定的数额为基数,乘以市外投资比例计算扶持数额。
  3.考核办法。
  ①项目筛选。每年11月份,市招商局应根据扶持条件中的前4款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基本情况提报市财源办。
  ②建立招商引资重点企业项目库。每年11月份,市财源办对市招商局筛选的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招商引资重点扶持企业项目库。
  ③拟定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次年1月份,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项目库企业缴纳地方税收情况提供给市财源办,市财源办根据扶持条件和标准拟定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测算扶持数额。
  (四)对“总部经济”考核。
  1.扶持条件和标准。市区范围内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集团总部(含分部),其市外成员企业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收的,按形成地方财政收入50%的比例给予企业开拓市场扶持;属于“世界500强”、“中字号”、“民字号”大公司、大集团的,按形成地方财政收入70%的比例给予企业开拓市场扶持。
  2.考核办法。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及时将完税凭证及能够证明税收来自其市外成员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市财源办,市财源办审核无误后拟定为享受扶持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测算扶持数额。参加“总部经济”考核的,不再参加招商引资考核。莒县、五莲县范围内的企业由两县考核。
  (五)对临港先进制造业考核。对新落户鲁南临海产业区(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冶金、石油化工、能源、浆纸、机械制造、食品加工和修造船等产业,市财政给予适当扶持,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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