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发生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患者自付。
4.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汇总,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拨,拨付金额为应核拨的90%,其余10%作为医疗服务质量考核预留金,视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返还。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深化相关体制改革
(十)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继续推进和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政策,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加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做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十一)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和医疗保险改革体制的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慢性病预前防治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工作。
(十二)要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实行医疗救助的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的和在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个人负担较重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五、组织领导
(十三)健全组织。州人民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发展计划、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民政、残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十四)明确责任。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分解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办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做好制度实施及经办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拨付和基金的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民政部门要协调做好城镇低保对象参保的衔接工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教育部门要协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和宣传动员以及协助做好就医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要配合做好残疾人登记、参保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